国家海关总署于近期发布的2006年第37号公告称,经国务院批准,中国海关决定对原产于也门、马尔代夫、阿富汗、萨摩亚和瓦努阿图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(简称“对也门等国特惠待遇”),商品范围包括硫化橡胶制机器、仪器用垫片、垫圈及其他密封垫 ; 硫化橡胶制其他用垫片、垫圈、及其他密封垫;各种材料制成的鞍具及挽具,适合各种动物用; 塑料或纺织材料作面的其他箱包;其他材料制箱包;以皮革、再生皮革、漆皮作面的手提包;以塑料片或纺织材料作面的手提包;以皮革、再生皮革作面的钱包等物品;以塑料或纺织品作面的钱包等物品; 机器、机械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品;已鞣未缝制阿斯特拉罕等羔羊皮,不论是否带头、尾或爪;已鞣未缝制的其他毛皮。新增“优惠贸易协定代码”为“09”。申报进口享受特惠税率的原产于上述国家货物时,应按海关总署2005年第69号公告中“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具体填制要求”填制报关单。
本公告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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